上海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修改
袁飞
上海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修改,遵循“两不”、“两有”原则,即个人负担不增加、统筹能力不减弱、保障水平有提高、覆盖人群有扩大。
昨日,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、表决,通过了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《关于上海市贯彻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〉实施方案的修改内容》的决定”(下称《决定》)。
据悉,《决定》明确门急诊自负段标准、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(下称“三项标准”)由每年调整改为适时调整;同时,财经委在《修改情况报告》中提出,2008年“三项标准”仍按目前执行的标准操作。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广大职工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。同时,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比例,由每年调整改为适时调整。这样规定既兼顾到广大职工的积极性,维护了个人账户的利益,又考虑到统筹基金的筹资水平,确保了统筹基金的大病保障能力。
《决定》还明确要适当提高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(新人)的医疗保险待遇,从而将“新人”变为“中人”,纳入医保门急诊统筹范围,提高了“新人”的医保待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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